(宁党办〔2006〕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面向社会通过公开报名、考试考察、组织决定等程序,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全区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各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第四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 下列职位不列入公开选拔的范围:
(一)非领导职位;
(二)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职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选拔的职位。
第七条 公开选拔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工作机构;
(二)制定工作方案;
(三)发布公告和简章;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笔试与阅卷;
(六)面试;
(七)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拟任用人选方案;
(八)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拟任用人员;
(九)公示;
(十)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用人员;
(十一)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对个别程序可以适当调整。
第九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工作方案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成立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公选办),负责公开选拔工作的日常事务。公选办设在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成员以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人员为主,并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公选办根据有关规定和党委(党组)的决定,研究制定公开选拔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选拔职位及职位要求、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方法、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十二条 公开选拔工作方案的制定,应当从公开选拔工作的需要出发,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制定的公开选拔工作方案如在任职资格、工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或变更时,应当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